吴女士和刘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了,婚后,他们育有一女,吴女士因女儿早产,于是刘先生私下与女儿做了一份亲子鉴定,没想到,吴女士知道后起诉离婚,最终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。那么,什么情况需要做亲子鉴定呢?
惠州国一亲子鉴定中心法医指出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可否采用亲子鉴定的批复》,以下情形应当分别处理:
1.双方同意应允许亲子鉴定;
2.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,可以准予亲子鉴定;
3.一方无证据怀疑对方作风不当,要求亲子鉴定。如果对方拒绝,不允许强制做亲子鉴定;
4.孩子已经长大了。虽然一方有证据申请亲子鉴定,但另一方或子女否认,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,不能强制亲子鉴定。
一般来说,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本人,不能强迫,所以应该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,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、证据和孩子的情况做出判断。一方申请亲子鉴定,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,导致无法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,根据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二条规定:夫妻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,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。
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。因此,亲子鉴定申请需要考虑很多情况和复杂因素,相关证据的证明会对申请结果产生很大影响。这时候如果有专业的律师帮忙,或许有可能事半功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