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NA亲子鉴定在现代社会中都有哪些重要用处,下面小编来说说DNA亲子鉴定案例吧。亲子间之血缘关系是否存在,影响当事人之权利至巨,为证明亲子间之血缘关系存在与否,使用DNA指纹之鉴定技术,目前已经广泛适用于台湾地区之诉讼实务上,举1998年下级法院之若干判决可以得知。
(一)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
(二)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
(三)婚生否认之诉
(四)确认认领无效之诉
(五)认领子女之诉
此外,女子再婚违反禁婚期间所提起之确定其生父之诉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92条),虽未见及相关判决,然对此亦可使用DNA指纹之鉴定技术应无疑问。鉴定亲子间之血缘关系,一般以生父与其子女之间始有意义,因为依《民法》第1065条第2项之规定:"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,无须认领。" 生母与其所生子女,因分娩之事实清楚,自无鉴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之必要,但或因医院之抱错婴儿,或因近来人工协助生殖技术之急速发展,甚或复制人类之情形,生母与子女之亲子关系,有时亦须鉴定,尤其于所谓之代理孕母之情形尤然。